上海检察机关“五项严禁”

时间:2016-11-15

      

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执法,干部清正廉洁,现将有关检察工作纪律重申如下: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属或其它请托人的就餐宴请、馈赠的礼品,以及安排的考察、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二、严禁接受涉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宴请、馈赠的礼品,以及安排的考察、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三、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到涉案单位及通过涉案单位介绍购买物品、投资、委托理财、托办私事和谋取各种利益。

四、严禁涉足色情场所接受色情陪侍,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五、严禁私自接受请托,干扰执法办案。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清理出检察队伍。

 

注:以上“案件当事人”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诉案件的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涉案单位”是指案发单位及与案件有关联的上级单位。“利用工作之便”是指利用办案和工作交往等形成的便利条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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