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纸条引发的矛盾纠纷,究竟是10万元的欠款还是20万元的债务?相交10余年的老朋友张某、王某诉诸法庭,延迟履行判决6年的高昂费用,谁该买单?检察官深度剖析案情,化解矛盾,持续多年的纠葛终得解决。 老朋友各执己见 为两张纸条诉诸法庭 张某和王某是相交多年的老友,曾合伙做过生意,相互之间十分信任。2002年,张某代收王某一笔买车款时,写下了一张10万的收条。两年后,张某又写下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之后两人为此发生不愉快,2005年王某起诉至法院,张某因没有收到开庭通知,被缺席判决败诉,法院冻结了张某的一处房产。张某一直不知情,直到2007年出售该处房产,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才得知自己房产被冻结。由于买家无法过户,就没有支付一笔100多万元的尾款,给张某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之后几年间,张某、王某为具体的还款金额多次商谈相互博弈。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规定,张某因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义务,则需支付10余万元的利息。咽不下这口气的张某坚决不肯给付,而王某也坚决不肯让步,甚至还委托了代理人处理此事,两人陷入了僵持阶段。
检察官全面调查 掌握双方真实想法 2011年6月,张某万般无奈下,和80岁的老父亲来到静安区检察院民检科申诉。张某坚称,收条10万元、欠条10万元系同一笔钱款。2005年王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和财产所有权诉讼,同时伪造张某地址,造成其收不到法院传票,最终被缺席判决败诉。 检察官审查案卷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发现:此案的主要证据在于张某白纸黑字写下的收条、欠条。而张某对其申诉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同时,检察官主动联系王某,从客观角度了解案情与相关事实。起初,王某抱有厌烦、抗拒情绪,以种种理由避而不见。检察官不厌其烦,多次联系,王某终于向检察官陈述了事情的经过,但认为收条、欠条是两笔钱款,且均以现金交付。虽然判决书判决自己胜诉,但张某现在一分钱不还,使他的利益受损。 检察官法理兼备 及时化解矛盾 虽然本案从法律上作出判断并不困难,但由于双方之间的纠纷仍在延续,时间越长矛盾越难化解,同时,检察官认为双方为多年老友,有一定的友情基础,遂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尝试进行调解。 调解之初,遭到了双方的抵触和抗拒,张某无法理解明明欠了10万的钱为何要还30余万元,王某也对欠款拖延了6年颇有微词。检察官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多次加班加点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谈话,从法律、证据、情理多方面进行分析,劝导双方从解决实际问题上多作考虑。促使双方逐步转变观念,认识到各自存在的不足。张某必须为自己签下的欠条和收条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王某适当做出让步,早日了结对他也有好处。终于,双方均表达了和解解决纠纷的意愿,检察官进一步了解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寻找合理的利益平衡点。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在原有基础均再作妥协让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日前,张某、王某在检察官主持下举行了和解协议签约、履行仪式。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两案一并了断,检察官陪同双方前往银行交付钱款,王某出具收条,六年执行未果的案件得到根本解决。双方均对检察官的工作表示感谢。 检察官释法 检察官指出:张某向王某之间出具了借条和收条,王某提供的纸条成为支持其债权和所有权的主要证据,而张某难以提供王某虚构债权的证据,两人在借款当日的对话、出具借条的客观真实情景目前难以求证。法庭讲究的是证据,没有相应的证据,张某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日常生活中的、借条等书面凭证是借贷法律关系的重要书证。所以,市民朋友应重视借条等书证,谨慎签名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延迟履行期间的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基础上增加一倍。民间借贷涉及群体广泛,拖欠屡见不鲜,此举措以增加经济负担的形式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形成威慑,促使义务人尽快完成给付义务。检察官建议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判决义务,拒不履行判决,还会产生高昂金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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