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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心理咨询 做好息诉工作
 
    日期:2011年10月28日
 
 
 

2008年11月,张某以其儿子为被保险人向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投险,在被保险人签名栏代其儿子签名,并支付了保险费。张某在要求退保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2011年3月,法院认定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判决保险合同无效;由保险公司全额返还保费;对张某要求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同年5月,张某向静安区检察院民检科申诉。民检科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对该案作不立案处理。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张某生活坎坷艰辛,与长期患病的儿子相依为命,为退保一事历经多次交涉和诉讼,出现严重的失眠和高血压症状,甚至表示想用生命来换取公道。针对这一情况,承办人将心理咨询引入和解息诉工作中,促进有针对性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一方面,会同控申部门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干警共同参与接待,运用专业知识对张某的思想状况、行为方式进行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释法说理,缓和张某对立情绪,使其了解判决不支持其赔偿请求的理由,引导其用平和、理性的态度进行思考,进而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探寻给予张某一定经济补偿的可行性。几经周折,公司表示理解和支持,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最终,在签署和解协议后,张某改变了固执激烈的想法,承诺不再为此案申诉上访,并多次来信感谢检察干警帮助其走出阴影、摆脱烦恼,过上正常的晚年生活。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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