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安排,7月16日,最高检第五评议组组长、陕西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李志虎率评议组来沪,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第二阶段听庭工作。首站前往静安区法院,旁听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并组织现场评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晶参加听庭评议活动。活动还邀请了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参加。静安区检察院和区法院领导参与听庭评议活动,全市三级检察院相关部门业务专家和干警代表等共同观摩庭审。
庭审现场
精准指控破“保险骗局”
此次观摩的“保险黑产”领域合同诈骗案涉及人员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被告人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保险诈骗罪?一连串焦点问题,对公诉人的出庭履职能力是场“硬核”考验。
公诉人:“承包经营期间,你对某保险经纪公司Z市分公司有决定权并自负盈亏么?”
被告人宋某:“是的。”
公诉人:“你或者你安排的人拉来的这些客户有没有长期投保的需求或续保能力?”
被告人宋某:“没有。”
公诉人:“正常投保后,为何要与投保人约定一年内退保呢?”
被告人宋某:“因为一年内退保,保单佣金加上退保金额,超过了首期保费。”
公诉人:“你承诺给投保人返佣违规么?”
被告人宋某:“违规的。”
……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承包经营某保险经纪公司Z市分公司代理销售相关保险产品并收取佣金时发现,两款保险产品的佣金或佣金加退保金额超首期保费,遂计划通过虚假投保后短期退保套利。被告人以返佣、保本付息为诱饵,直接或通过他人发展18名无真实投保意愿和长期续保能力的投保人,以自筹资金或保单贷等方式垫付首期保费,投保共计28份保险,后在1个月至1年内陆续退保,以此套取佣金,致使某保险公司损失共计584万余元。
庭审现场,公诉人精准讯问,并以多媒体分组示证,锚定被告人合同履行相对方身份、非法占有故意、组织他人虚假投保并恶意退保骗取佣金、造成保险公司损失等证据,清晰阐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同时,公诉人警示此类行为会削弱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破坏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发表公诉意见时,控辩双方出现交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犯罪主体看,宋某承包的保险经纪公司Z市分公司以犯罪为主要活动,依司法解释应以个人犯罪论处;客观上,其在履行合同中虚构28笔长期业务,隐瞒投保人无真实意愿、无续保能力及短期退保计划,符合合同诈骗要件;主观上,宋某精心谋划,明知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仍为之,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因果关系上,保险公司因误认为是真实业务支付佣金,损失与诈骗行为直接相关;涉案金额上,保险公司损失共计584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此外,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人武晶这样发表公诉意见。
“宋某直接发展投保后立马退保的仅5人,其安排的另两人具备投保录入权限,宋某仅应对自身发展部分负责,故不应认定为主犯,当属从犯。同时,涉案保险产品存在设计漏洞,该缺陷所致不利后果不应全由被告人承担,保险公司亦应承担部分损失责任。”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这样的罪轻辩解。
“首先,宋某应认定为主犯。作为保险经纪公司Z市分公司负责人,他是本案发生前提的决定者,也是共谋在他的推动者,最核心的返佣行为也是他实施的。其次,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可随时退保,其高比例佣金旨在激励业务发展,但被告人主动介入,使保险公司必然100%受损,背离射幸合同特征,故产品设计与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针对辩解,公诉人直击要害,并结合案情开展法庭教育。法理情交融下,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静安区法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听庭评议
“把脉问诊”开良方
庭审结束后,最高检第五评议组对检察人员出庭情况进行评议。
姚远来:
“庭审规范流畅,精准认定保险经纪领域合同诈骗,从非法占有目的到行为实施再到损失认定,逻辑链条完整,把握犯罪本质精准,公诉意见说服力强。”最高检第五评议组成员、吉林省延吉市检察院检察长姚远来对公诉人表现给予充分肯定,他认为,庭审充分展现了静安检察干警的深厚法律功底与专业素能,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定位相匹配,值得学习。他建议,讯问时可多引导被告人自主陈述。
宋凯:
在评议组成员、全国十佳公诉人、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宋凯看来,本次庭审亮点突出,“公诉人始终保持庭审掌控力,从被告人的庭审前不认罪到当庭认罪,补充讯问针对性强,还原了案件事实;举证质证环节,详细出示合同并标注重点条款,清晰呈现合同关系及被告人地位,辅以图示直观呈现合法经营与犯罪金额比例,让人一目了然。”他建议,还可补充出示保险公司的言词证据和书证,完善诈骗行为闭环。
郭靖:
评议组成员、全国优秀公诉人、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一级检察官郭靖认为整个庭审高效顺畅、节奏紧凑,值得借鉴,“审查报告法律论证细致,证据全面详实,精准拆解犯罪构成,准确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职务侵占罪等;公诉人脱稿陈述公诉意见,量刑阐述详细,二轮答辩针对辩护人从犯争议驳斥有力。”他建议,可适当补充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的证据,厘清阐明被告人与被害公司系平等民事关系等,以更精准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出庭人员认真记录评议组的意见,并进行学习交流。
优化评议
聚力提升公诉质效
张剑:
上海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张剑作为行业专家参加评议并表示,检察机关的证据链条完整,多方证据相互印证,在罪名区分、金额认定等方面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宝贵借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上海金融监管局今年初建立了全国首个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局的协作配合办公室,办公室设立以来,双方加强行刑双向衔接,联合治理金融领域黑灰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上海市政协常委尧金仁受邀全程参与本次听庭评议活动。他高度评价本次庭审,认为公诉人起诉指控明确,证据体系完备,讯问逻辑缜密,法庭回应精准。他指出,此类行为绝非行业惯例或业务必需,被告人法治意识淡薄,对自身犯罪行为认知不足且存侥幸心理,不仅严重侵害保险企业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对保险行业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就防止此类案件再发提出从源头完善产品设计、堵塞漏洞,从培训筑牢合规意识、廉洁从业,从过程健全监管机制、防范未然等提出针对性建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晶对最高检评议组的“把脉会诊”深表感谢。他指出,这场高规格的听庭评议活动,不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公诉工作的检验,更是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凝聚共识、提升整体公诉水平的生动实践。上海检察机关要以此次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为契机,及时复盘总结,补齐短板弱项,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融入公诉工作全过程,推动新时代检察出庭公诉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优检察力量。
最高检第五评议组组长、陕西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李志虎充分肯定了案件的办理和庭审表现,认为本次庭审流畅精彩、规范专业,公诉人应答张弛有度、辩驳精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他强调,出庭公诉是公诉人的“看家本领”,公诉人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还要强化政治引领,做实“三个善于”,聚焦实战练兵,注重成果转化,将评议组反馈的“金点子”转化为提升能力的“硬举措”,持续强化出庭公诉能力建设,加快锻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铁军,切实彰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履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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