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监督案件范围 1.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 2.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3.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监督案件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书; 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三、申请国家赔偿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监督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监督申请;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出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的,应当确定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为申请人,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4、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请监督。申请监督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其他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法律文书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所有裁判文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申请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