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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06-05     字号:

6月3日,长三角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件开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检察长吴云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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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上海人大公布《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立案当天,5月14日下午,《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为一种鱼立一部法,这在地方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开创了为国内特有物种立法的先河。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自购渔船从江苏省启东市连兴港出发,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实施无证捕捞,并使用机轮劈水网进行拖网作业两次,捕获花鲢、鲈鱼及一只疑似中华鲟个体。邢某某将上述渔获物从拖网上取下时,发现该疑似中华鲟个体无活力但尚未死亡,即将该中华鲟鱼个体连同其他渔获物一并放入船上冰柜内进行冷藏,欲自行食用,后驾驶渔船至上海市崇明区奚家港西岸新渔船厂闸门口休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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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7日凌晨,上海市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至邢某某渔船上检查,在船上冰柜内查获违法捕捞渔获物及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一只,遂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该疑似中华鲟个体进行DNA及年龄鉴定,确认涉案死亡鱼体为中华鲟,年龄约为1龄-2龄,系幼鱼。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水生动物。上海铁检院第三、五检察部一体化办案,协同走访价格认证机构,就中华鲟的整体价值进行咨询沟通。经价格认定,涉案中华鲟的整体价值为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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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上海铁检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邢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需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所造成的国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四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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