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众所周知,但还是有很多人禁不住诱惑,走上制毒、贩毒、运毒的犯罪道路。这类犯罪作案相对隐蔽,作案人员狡猾。他们自以为只要不认罪,编造各种谎言,就可以“瞒天过海”,却不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即使“零口供”依然能够定罪处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境内和境外毒品问题、传统和新型毒品危害、网上和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必须一如既往、坚决彻底把禁毒工作深入进行下去。
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运输毒品案中,犯罪分子绞尽脑汁编扯各种谎言拒不认罪,企图“浑水摸鱼”蒙混过关,但终究还是没有逃脱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4日,管某某乘坐G1976次列车从内江北到上海虹桥。列车一路向东,车程有12小时,但这一路上他却没有丝毫的困意。他神情紧张,内心焦虑,久坐却不踏实。当手握着列车上分发的青色食品袋,他终于安定了。时间一点一滴过去了,眼看这一趟任务应该没问题了,就在他满心期待迈出车厢的那一刻,布控等候的民警们一拥而上,将其抓获,在其手提白色塑料袋里的青色食品袋内查获淡黄色橡胶团,内含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2.3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
“零口供”+“幽灵抗辩”就能脱罪?
然而即使这样当场人赃俱获,案件并没有就此顺利落下帷幕。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这是一起“零口供”毒品犯罪案件。管某某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起诉阶段都拒不认罪,上家毒品来源没有交代,毒品运送目的地和下家也拒不供述,现有证据仅能指向管某某携带毒品这一行为,而管某某全盘否认主观明知其所携带运输的物品系毒品。
到案后的管某某提出了诸多不合理的辩解,企图以“幽灵抗辩”的方式逃脱罪责:神秘老板招聘,高薪来沪铺地毯;幽灵列车员赠毒,但却素未谋面;游戏好友相约,没收手机身份证;扒窃赃物似毒品,但却藏匿如宝。这类抗辩,如同幽灵般没有踪迹,也不符合常理。面对这样的诡辩,检察机关断然不会听之信之。
承办检察官从案件事实和证据标准方面积极引导侦查活动,并综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行为方式及年龄、阅历、认知等情况和在案客观证据,逐步推翻了管某某不合理辩解,让其无法自圆其说,同时结合司法解释和常识判断推定其对毒品主观明知而携带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最终法院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处理结果
2019年9月2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管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管某某没有提起上诉。
检察官提醒
毒品犯罪在我国呈现链条式发展,犯罪分子因具有毒品犯罪故意暗中联系,通过制造、贩卖、运输、容留吸食等各个环节分工,将毒品推向社会。在当前以证据定案,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毒品犯罪各个环节的新常态下,合理运用客观证据、间接证据形成封闭的证据锁链,使得“零口供”不会再成为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的避风港。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347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少量毒品的毒品犯罪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毒品不仅危害健康、吞噬财产,也扭曲人格、诱发犯罪、污染社会,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责无旁贷,检察官提醒我们每位公民也要遵纪守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因任何原因踏入毒品犯罪的淤泥,以致悔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