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假期,正是疫情最吃紧的时候,有人在崇明区某水塘处发现大量死亡的野鸭。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被告人龚某某为捕食野鸭,先后于2020年1月24日、2月2日、2月5日将农药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撒在案发地点崇明区东旺沙附近地块,期间多次捡拾其毒杀的野鸟并藏匿家中。2月5日案发后,公安机关找其了解案情,他矢口否认,并指使妻子将自家冰箱中藏匿的野鸭尸体转移至他人处。
2月9日,公安机关从郭某某处调取野鸟死亡个体46只,从陈某某处调取野鸟死亡个体25只,从崇明区林业站调取该站在案发地点捡拾到的野鸟死亡个体38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109只涉案鸟类含绿头鸭49只、斑嘴鸭45只、绿翅鸭1只、未能识别种14只,全部为野生鸟类,其中,绿头鸭、斑嘴鸭、绿翅鸭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鸟类检材中均检测出克百威成分。
案发地属于禁猎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上海铁检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龚某某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案,被告人龚某某因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崇明是上海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国家级鸟类自然保护区,为迁徙候鸟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全区范围均划定为禁猎区。今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检察官提醒
社会公众要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自2016年9月26日,上海铁检院集中管辖全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审刑事案件,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推动专业化办案、一体化协作、综合化治理,从严从快加大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切实加强涉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引导公众自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自觉加入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行动, 努力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