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因庄某向其借款22万元到期未归还,诉至法院,庄未到庭答辩,法院缺席判决庄某偿还借款。庄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区院经审查提请我院抗诉。
我院审查认为,该案审判期间,庄某正因合同诈骗被羁押,徐某作为庄某合同诈骗案证人,故意向法院隐瞒庄某荣被羁押的真实情况,导致法院违反法定送达程序,未能保障庄某应诉、辩论等诉讼权利,属诉讼程序违法。且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22万元借款交付庄某的事实,法院生效判决的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据此,我院依法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
徐某因庄某向其借款22万元到期未归还,诉至法院,庄未到庭答辩,法院缺席判决庄某偿还借款。庄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区院经审查提请我院抗诉。
我院审查认为,该案审判期间,庄某正因合同诈骗被羁押,徐某作为庄某合同诈骗案证人,故意向法院隐瞒庄某荣被羁押的真实情况,导致法院违反法定送达程序,未能保障庄某应诉、辩论等诉讼权利,属诉讼程序违法。且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22万元借款交付庄某的事实,法院生效判决的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据此,我院依法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