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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侵占上诉案经建议获改判

时间:2014年07月31日

  

上诉人刘某利用担任上海某油墨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5万元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直至离开公司后亦未归还。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0个月。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我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家属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可予从轻处罚,遂建议二审法院结合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裁决。

近日,市一中院采纳我院意见,改判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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