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新修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制度规定,细化操作流程,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我院主动与市一中院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庭前会议所涉的程序、内容、方式等问题并达成共识,双方于日前会签了《关于庭前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一是确定适用范围。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根据出庭公诉和刑事审判工作需要,将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辩护人认为无罪等事项纳入庭前会议召开范围。二是细化程序规范。详细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启动条件、会前准备、开会流程、讨论内容、意见发表方式等基本程序要求。三是明确会议效力。规定对庭前会议控辩达成一致意见的程序性问题,庭审不再涉及,未达成一致的,由法庭及时裁决并告知控辩双方。四是强化检察监督。规定检察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