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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成年人抢夺、盗窃上诉案经建议获改判

时间:2014年02月27日

  

未成年人陈某于20128月至20131月间,先后5次进入宾馆、居宅行窃,共窃得人民币4900余元等,并有抢夺他人人民币4.1万元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犯抢夺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陈某不服,以一审判决对抢夺犯罪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为由提出上诉。

我院审查认为,陈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本案抢夺数额应属数额巨大。据此,我院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定罪量刑原则,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对抢夺罪的量刑部分进行改判。二审法院采纳我院意见,认定上诉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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