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后,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和市院部署,将人民监督员工作纳入院党组年度重点工作,从完善制度规范、支持人民监督员履职、加强对辖区院指导着力,实现了全面推行与试点工作的有效衔接。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共组织人民监督员20次60人次对辖区院提请的20件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职务犯罪案件实施了监督评议,其中拟不起诉案件10件、拟撤销案件10件,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1、抓好制度的有效对接。一是积极参与市院组织的制度修订工作。我院结合本院辖区试点工作经验,先后多次对市院起草的《上海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工作细则》、《上海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办法》、《上海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工作规则》等项制度规定提出详细的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二是建立健全本院相关工作制度。根据高检院新规定对监督工作程序作出的调整,我院结合本辖区特点,及时修订了一分院辖区《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评议会议程》、《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会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进一步突出强化人民监督员的地位和作用。如在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评议活动过程中,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人员主持活动改为由人民监督员主持监督评议。同时,对案件监督终结报告进行规范,明确格式要求和重点内容,淡化活动议程等程式化过程记载,突出记录监督活动的实质内容,进一步强化案件监督活动的实效。我院还组织召开案件监督评议现场观摩会,邀请市院、二分院、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在浦东新区院进行现场观摩,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案件监督评议程序进行交流,确保制度有效运转。
2、支持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一是做好人民监督员任期延长工作。今年上半年,市院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决定适当延长现任人民监督员任期、不再重新选任人民监督员。为此,我院先后两次逐个征求23名现任人民监督员的个人意见,并按照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中关于人民监督员任职的要求,除2人辞去人民监督员职务、2人不宜再担任人民监督员职务外,对其他19名人民监督员提出延长2年任期的工作方案上报市院,获市院批准后,及时将市院延长任期决定送达19位人民监督员。同时,对4位离任的人民监督员逐个上门走访慰问,感谢他们多年来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并希望他们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二是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人民监督员虽然大多本职工作和社会工作繁忙,但均高度重视监督工作,积极参加监督评议活动,对案件的监督意见专业到位,体现了监督力度。人民监督员还结合各自专长,积极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管理创新等角度深入思考问题,提出加强教育预防、制度机制建设等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检察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完善。
3、加强对辖区院工作的指导。一是加强对执行新规定的指导。高检院新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对“不服原逮捕决定”一类案件进行监督的规定。由于个别区院对新规定不够熟悉,逮捕决定作出后,侦查部门仍将市院原统一印制的《不服逮捕决定可以要求重新审查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导致区院查办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并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我院受理区院提请监督时发现了该问题,及时告知相关区院该类案件已不属于监督范围,相关法律文书也不再适用,并及时向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反映,建议市院业务条线加强督促指导和提示,杜绝此类问题的重复发生。二是加强对案件监督材料的审查和指导。针对辖区院人民监督员工作专职人员调整较多、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不够熟悉的情况,由职能部门、分管检察长分层把关,在受理和审批环节对辖区院提请监督的案件材料严格审查,对如何规范制作案件监督材料、加强拟处理意见说理等方面提出详细的指导意见,并及时向案件承办部门反馈和沟通。如在受理审查某区院公诉部门提请监督的一起拟作存疑不起诉案件材料时,根据市院关于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应当由自侦部门作撤案处理的规定,及时提醒区院严格执行市院规定的工作程序,避免区院在提请案件监督过程中适用程序不当。今年以来,我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先后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后提起监督程序过于拖延是否规范、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认定罪名或事实变化和差异时是否需要说明、案发单位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是否作为从宽处理依据以及拟处理决定书书写不够规范等一系列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和指导建议,区院承办部门均高度重视,及时予以采纳并更正,保证了监督案件质量,取得了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