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检察官顾佳受邀出席最高检新闻发布会
2018年7月12日上午10:00 ,最高检召开“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新闻发布会。其主要内容一是发布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有关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我院检察官顾佳结合办理“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回答了记者的有关提问。
记者: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在办理朱炜明案时,认定朱炜明以“抢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谋取利益,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我想请问办案检察官,什么是“抢帽子”交易?为什么“抢帽子”交易构成犯罪?另外,作为一线办案检察官,对防治证券违法犯罪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
顾佳:朱炜明案是上海市院近年来办理的证券犯罪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之一,其以“抢帽子”交易手法操纵证券市场。这一犯罪手法比较新颖,我在这里给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抢帽子”交易这个名称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当天买入的股票,必须隔天才能卖出。“抢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够获利,关键因素有三个方面:
一个是“人”,实施“抢帽子”交易的人,往往是对股市的预测能够让公众产生信任,当行为人是证券从业人员时,这种信任度就更高。例如本案中朱炜明就是所谓股市名嘴,是证券公司经纪人,同时受聘担任《谈股论金》电视节目嘉宾,每周五晚上节目评论股票,其节目拥有大批观众,足以形成影响股市交易价量的资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自己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别人买入的当天,他却大量抛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例如本案,朱炜明就是违背证券经纪人不得买卖股票的从业禁止规定,用祖父、祖母户名的股票账户每星期四提前买入大量股票,星期五上电视节目进行公开推介,引诱收看节目的投资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内跟风购买,推动股价上涨,自己却反向抛售牟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且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在办案中询问过几名朱炜明曾经的“粉丝”,他们在跟从朱炜明建议买卖股票后,纷纷遭遇股价下跌而损失惨重的情况;
三是“情节严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抢帽子”交易,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朱炜明获利75万元,操纵多支股票,明显影响被操纵股票交易价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办理朱炜明案,我们目睹了证券市场一些不规范操作,从承办人的角度,感觉我们证券市场还是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们的证券市场监管要进一步从严。朱炜明案件表明,证券违法犯罪的新手法、新类型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补齐监管短板,实现穿透式监管、全面性监管。司法机关在其中也要发挥推动性作用,如上海市检察机关每年都发布《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集中通报上一年度金融案件发案情况,提出完善监管的建议,这一做法已经连续坚持了六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合办理朱炜明案件,我们上海市检察一分院对不正当股评干扰证券市场等问题,开展法治宣传,结合调研提出建议,促进了证券市场股评行为规范开展。
我们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违法行为监管要加强。身为证券公司人员,诱骗投资者跟风投资,实施“抢帽子”操纵市场,体现证券犯罪的市场主体多样化、发案环节增多等特点。我们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内幕信息或违反从业禁出规定参与证券犯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的关注和监督有待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刻不容缓。
我们证券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要加强,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要被人当做了“韭菜”,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已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