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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淫为名入户使用“安眠药”实施抢劫犯罪如何认定量刑情节

时间:2015年05月28日

  

二审处 万大庆  研究室 樊彦敏

 

一、基本案情

20121222,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施某某约定在施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王某遂与被告人汤某某预谋利用安眠药物让施某某服用熟睡后劫取财物。后被告人王某至施某某住处,趁施不备时将从私人诊所处购买的“安眠药”(实为谷维素)放入其食物中,后趁施熟睡之际,劫走人民币350元、摩托罗拉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等物。

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汤某某犯抢劫罪且具“入户抢劫”情节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汤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入户抢劫”情节,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查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应被害人施某某之邀上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不属于以非法目的入户。其使用安眠药使他人失去知觉不能反抗,并劫取他人财产,应构成一般抢劫罪且系既遂;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入户前已与汤某某合谋并购买了安眠药,在入户时具有抢劫目的,入户后劫取了他人的财产,应认定入户抢劫既遂;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预谋抢劫而入户,因所用药物错误不能达到使他人失去知觉的效果,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未遂,其后非法获取财产的行为可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评析意见

(一)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与其他财产性犯罪相比较,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使用一定的手段行为为夺取财物排除障碍,从而顺利地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基于抢劫罪手段行为的本质属性,将精神类药物注入或放入食物、饮料、茶水、酒等中,然后再引诱受害人食用、喝下,待其昏迷、失去知觉后,实施的抢劫行为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的手段行为,亦是我们通常所称的麻醉抢劫。因为它不但已经违背了被害人的自由意志,而且通过这一手段消除了被害人的自由意志使其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丧失了反抗能力。本案中,王某预谋使用安眠药使被害人失去知觉而不知反抗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以卖淫为名携带安眠药入户的属于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所。认定“入户抢劫”时要具有“入户目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规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主要是为了解决“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的区别问题。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客观危害显然明显小于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而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抢劫犯意形成的时间是入户目的非法性认定的关键,行为人形成抢劫犯意后“入户”,无论其入户是否具有合理理由,比如受邀请入户等等,均是以合理入户的名义掩盖实施抢劫犯罪非法目的的本质,对其后续在户内的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王某接到被害人施某某招嫖电话后,与汤某某合谋利用安眠药至施家中抢劫,然后还专门购买了“安眠药”,其抢劫犯意显然产生于入户前。因此,王某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使用的药物未导致被害人失去知觉,在被害人没有发觉的情况下拿走他人财物的,属于抢劫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未遂包括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具体包括对象不能犯未遂和工具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犯未遂(或手段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实现既遂的犯罪工具或手段,以致犯罪未遂,如将白糖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有毒物去毒人,误用空枪、坏枪去射杀人,等等。

本案中,王某使用谷维素意图让被害人服用失去知觉后劫取财物的行为,属于工具不能犯未遂。首先,谷维素不属于药理学上的“安眠药物”。安眠药一般指安定类药物,药理学中称为“镇静催眠药”,包括苯二氮卓类(如安定、舒乐安定等),巴比妥类等。谷维素与镇静催眠类药属不同作用机制药物,药理特性不同,其系通过影响植物神经系统及内分泌平衡,对睡眠起调节作用,作用间接、需长期使用才能发挥助眠作用,偶尔服用尚不足以使服用者丧失自由意志。其次,本案中谷维素未产生使被害人服用后失去知觉的药效。根据现有证据,案发当晚,王某下药让施某某服用谷维素后,施某某喝酒、聊天并在正常时间入睡,之后听到零钱罐落地声响后也即刻醒来,且次日早上无任何异样。可见,被害人服用的谷维素并未产生令人失去知觉的药效。再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但该既遂标准应当建立在通过实施抢劫使他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基础上的,而本案中行为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无法实现使他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前提条件,因此仍应属于犯罪未遂。此后,被告人在被害人自然熟睡的情况下拿走其的财物,虽然看似秘密窃取行为,但因其主观上并无以秘密窃取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亦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故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作为本起抢劫犯罪的量刑情节之一予以考虑。

四、处理结果

我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支持区院抗诉。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以药物麻醉的方式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并实施了投放药物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名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得逞,属抢劫未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最终,改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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