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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违法“减假保”势在必行

时间:2014年05月30日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4-03-17  作者:陈梦琪

 

    罪犯张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以假立功获得二审改判,从原判有期徒刑15年减为10年,在武江监狱服刑期间以假立功获得两次减刑计41个月28天。在看守所羁押36个月28天,在监狱仅实际服刑23个月零5天。像类似违法减刑案件,既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亟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从目前来看,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类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问题突出。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上。这三类罪犯普遍经济条件较好,社会关系众多,采取各种方法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和渠道,相对更多、更容易。同时,受一些因素影响,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在办理这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时,把关不严,甚至徇私舞弊、权钱交易。执法机关好不容易查处的罪犯,被法院判刑之后,却接二连三地减刑、假释。有的甚至判决后直接暂予监外执行。 

    假立功成为罪犯违法获取减刑假释的“捷径”。突出表现为一些罪犯及其亲友为了使罪犯获取减刑假释,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然后向司法机关揭发或者提供。有的是罪犯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如以馈赠食品、许诺好处、买卖等非法手段向同监犯获取检举揭发线索。有的是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如罪犯近亲属通过律师会见渠道把立功信息从监管场所外传递给里面的在押人员。有的甚至是个别监管民警知法犯法,直接将掌握的立功线索提供给罪犯。 

    刑罚变更执行存在“利益均沾”。在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大部分情况是好的,但是说情、走关系、打招呼等情形也不时发生。个别执法司法人员的逐利企图与罪犯及其家属的请托意愿结合,容易发生权钱交易,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办案环节上,相互利用和协作,实现利益均沾。 

    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机制有待完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主要涉及监狱、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目前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权力较大,计分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基本主导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办理。法院缺少专门的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庭,对成批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只能进行批量化办理和形式性审查。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只有提出意见和建议权,不具有实体性的决定权,并且由于派驻在监狱检察室的人员太少,一般只有23人,很难落实同步监督制度。另外,刑罚变更执行的相关裁定、决定文书尚未向社会公开,人民群众缺乏了解信息及监督的渠道。 

    对徇私舞弊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到位。首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难,监狱内部权力运作的封闭性遮住了公众的视线,监狱中有的罪犯即使知晓内情,也不敢、不愿揭发举报。其次,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轻,违法犯罪的成本低,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一些执法司法人员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后,有的只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就继续留在执法司法岗位。有的在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之后,大多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判处实刑的较少。 

    为解决上述问题,近日,中政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为司法实务部门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解决措施,司法机关应从严掌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执法办案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和惩处腐败的力度,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和公正,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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