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
张鸿巍教授的《儿童福利法论》一书摆在我的案头已有些时日了,正如少年司法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福利的问题萦绕在我脑海里已很有年头一样,让我沉思,令我反思。
作为人权保护的风向标与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少年司法体制的探索与创新始终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课题。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诞生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少年司法建设亟待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所有成年人的热心扶持。
近几年,围绕是否应该建立少年法院的话题而吸引眼球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无论对实务工作者还是理论研究者,一直是一个热闹话题和尴尬命题。其中诸如少年司法究竟是权利还是福利,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启动与联动,应该单兵作战还是全军联动,似乎也一直争论不止。对此,本书给予了积极的回应与正面的回答。
在本书中,作者从正义与分配正义、公民权利与社会福利、国家的福利职能与福利国家等概念入手,根据儿童需求与儿童福利乃至少年法院的发展演变,结合中外有关儿童福利思想及社会政策,仔细分析了儿童福利的固有法基础,深入剖析了家庭功能与儿童福利、儿童虐待与国家干预之间的逻辑关系,最后在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的互动背景下,提出了对我国少年司法路径选择的设计。
本书的惊艳火花不止是聚焦于儿童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作者已经将目光投射到了儿童的福利。
从司法体系来看,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正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成立的重要法律渊源。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基于“未成年人儿童不能预谋犯罪”这一罗马法的古典理论和英美法系关于“国家对未成年人不是惩罚的官吏而是最高监护人”这一衡平法原则,作者认为应有专门的立法和法庭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里95%涉及未成年人暴力,而未成年人暴力有其心理和生理基础,不能用成年人的理性来看待,未成年人暴力是其青春期自然而然发生的情况。未成年人在心智、体力等方面较成人处于弱势,需要得到有别于成人的对待,特别是国家、家庭、社会以及相关机构的关心、帮助和爱护。
根据国家亲权理论和未成年人特别保护观念及“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国际准则,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和组织安排应当符合人性化的制度设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遵循少用监禁、司法人员专业化和审判方式特别化的原则,让未成年人司法与普通司法之间形成显著的区别。
从审判原理看,普通司法权的本质被认为是“判断”,追求的是公正裁判,因此其实际运作要求法官是中立、消极和被动的。但由于未成年人司法权追求的是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因此它要求从事未成年人司法审判的人员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非中立、倾向性和积极主动地去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样,警察、检察官乃至律师,都需要更多地考虑到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以“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为追求目标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因此带有明显的福利化和行政化特征,而呈现出与传统司法制度的显著区别。
我们希望通过本书作者等新一代学者的努力,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能够更全面地体现法律体系的包容性与法律制度的福利性。因为少年司法是一项集教育、预防、矫正、观护于一体的庞大的制度体系,未成年人问题又是家庭、社会、政府、民间、生产领域、生活领域、服务领域都会涉足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当代社会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必须辐射到社会各个层面。
从事少年司法的法律人都知道,无论是叫“前科消灭”还是称“污点封存”,实际上都是一个美丽的谎言,一个为了孩子的成长而撒下的美丽谎言。我们更知道,那个美丽的谎言,将造就那些孩子未来美丽的人生。如果说父母亲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那么国家就应该是每一个孩子的最大监护人。记得有位英国学者说过,任何一个未成年人犯错,连上帝都会原谅的。所以,对于那些误入歧途的失足者,我们要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用最宽广的胸怀、最包容的心怀、最热烈的情怀,拉一把,扶一把,帮一把。正如一位司法社工所言,“我们社会工作的信念是,一定要相信人是可以改变的,相信人是有选择的,相信人有能力追求更好的人生,相信希望是改变的最重要成分”。
由此看来,少年司法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福利,答案似乎不言自明。
(作者为《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