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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饿死女童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3年11月26日

  

被告人乐燕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3-09-19

 

    本报南京918日电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邓光扬)备受关注的南京饿死女童案今天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乐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乐燕系非婚生子女,自幼由其祖父母抚养,十六岁左右离家独自生活。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11月乐燕育有一女李梦雪(殁年25个月,生父不详)。2011年起乐燕与李文同居,20123月育有一女李彤(殁年13个月)。被告人乐燕身为被害人李梦雪、李彤的母亲,在李文于今年2月底因犯罪被羁押后,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独自抚养两个女儿。乐燕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417日,因乐燕离家数日,李梦雪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被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并将两幼女送往医院救治,后乐燕于当日将两女接回。乐燕在其因未尽抚养义务,曾致两幼女因饥病被送医的情况下,仍于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将两幼女独自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同年53日,乐燕将其随身携带的家门钥匙遗落在朋友家,至案发一直未取回。乐燕离家后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其明知两幼女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直至案发仍未曾回家。621日,社区民警至乐燕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梦雪、李彤已死于主卧室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乐燕身为被害人李梦雪、李彤的生母,对被害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乐燕明知两年幼的被害人无人抚养照料,其不尽抚养义务必将会导致两被害人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但却仍然将两被害人置于封闭房间内,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从而导致两被害人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乐燕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依据

    ■连线法官■

    本案当庭宣判后,审判长周侃就该案定性和量刑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周侃说,乐燕身为李梦雪、李彤的生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区的帮扶下有抚养能力,对两名幼儿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乐燕在主观上明知两年幼的被害人完全没有自理能力,在无人抚养照料的情况下,会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却将门窗紧闭,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不回家履行抚养照料两被害人的法定义务,这种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过错行为导致两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发生。乐燕在主观上对两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两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周侃同时指出,乐燕因未尽抚养义务,曾致两幼女因饥病被送医。乐燕在庭审中供述,其最后一次离家时给孩子预留的食物和饮水够他们吃三四天左右,没有把钥匙给过其他人,也没有委托他人帮忙照顾孩子。乐燕知道其长时间不回家,小孩会饿死,并认为这是常识。可见,乐燕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在主观上,她并非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种后果,也不存在已经预见到后果但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她的主观心态不属于过失,其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为何不定为遗弃罪和虐待罪。周侃说,遗弃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扶养义务人企图通过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达到逃避或者向他人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比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等,不排除别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本案被告人乐燕,将两名年幼孩子放在家里,并且将门、窗封死,实际上排除了幼儿自救和别人实施救助的行为,所以,乐燕的罪名不应定为遗弃罪。

    虐待罪主观是出于虐待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者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乐燕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虐待孩子的故意。

    关于量刑问题,周侃解释说,人民法院的量刑是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动机、手段、侵害的对象、危害后果和犯罪的主体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综合考量。本案受害的对象是不满三岁的儿童,造成的后果是两个幼小的生命夭折,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无任何法定从轻情节,应该说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也极其恶劣,论罪应当严惩,鉴于乐燕系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乐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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