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案企业被判罚金100万 有关监管人员及企业相关责任人分获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本报柳州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相关人员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有期徒刑三年。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相关人员曾宜、李四军、毛文明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同时对上述10名自然人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2万元不等。
同时,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柳北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曾觉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原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韦毅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共8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查明,
大化县法院查明,被告人曾觉发作为河池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在
另查明,被告人曾觉发从2011年到2012年期间,共收受多家相关企业的现金共计45000元,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柳北区法院查明,被告人蓝群峰和韦毅分别作为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对立德粉厂未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使立德粉厂得以常年逃避环保监管。2011年4月份起,立德粉厂违法生产重金属铟,将产生的大量高浓度含镉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到厂区内的溶洞,流入龙江河中。
另查明,被告人蓝群峰和韦毅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多次收受相关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500元和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2年1月中旬,广西河池市龙江河宜州河段水体镉含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约80倍。经专家组调查认定:金河公司冶化厂和立德粉厂与本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金河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镉,严重污染环境,严重威胁沿河民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450多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作为金河公司的管理者,负有整改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三人犯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惩处。鉴于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阳先、罗传兴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曾宜、李四军、毛文明等7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将含镉量严重超标的生产污水排放入龙江河,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涉案被告人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或宣告缓刑。
被告人曾觉发身为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长期疏于监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曾觉发还利用担任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被监管企业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蓝群峰和韦毅身为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两被告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两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