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本报北京
案例1:
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
——纠集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子尔火,男,彝族,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子尔火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孙子尔火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孙子尔火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尔火判处并核准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犯孙子尔火已于
案例2:
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黄红中系累犯,王玉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均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红中,男,汉族,
被告人王玉,男,汉族,
被告人王玉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12月被抓获,
综上,被告人黄红中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此外,2010年7月,被告人黄红中在大连市将自己所有的手枪1支、子弹1发交给被告人王玉,王玉又将该手枪和子弹交给赵军善(已另案判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红中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玉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红中、王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又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黄红中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与王桂军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王玉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与吴小利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主犯,且其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黄红中、王玉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红中、王玉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吴小利、王辉明、廖友全均判处无期徒刑。
罪犯黄红中、王玉已于
案例3:
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
——二人共同出资去外地贩运毒品,均系毒品再犯,孙弘还系累犯,均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俞彬,男,汉族,
被告人孙弘,男,汉族,
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俞彬、孙弘商议共同出资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运回浙江省杭州市贩卖。同月21日,孙弘租车,俞彬乘飞机,分别从杭州市前往武汉市。俞彬与他人联系购得毒品后,孙弘携带所购毒品返回杭州市。同月23日16时许,孙弘在携带所购毒品前往俞彬住处的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此外,2011年六七月间,被告人孙弘在杭州市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彬、孙弘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孙弘还贩卖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且二人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系毒品再犯,孙弘还系累犯,二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俞彬、孙弘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4:
石超故意杀人案
——吸食毒品后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超,男,苗族,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石超饮酒、吸食毒品后,因琐事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石超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石超已于
案例5:
宁钢抢劫案
——毒瘾发作后因无钱购毒而结伙抢劫,致一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宁钢,男,汉族,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宁钢因毒瘾发作无钱购毒,伙同他人闯入商铺抢劫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宁钢参与预谋,准备刀具,积极实施抢劫、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宁钢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宁钢已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