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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制度应写入刑诉法

时间:2011年11月30日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商凤廷 发布时间:2011-10-14

 

  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量刑建议制度,高检院也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行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建议制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目前,各地已基本确立起量刑建议制度。但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看到“量刑建议”的身影,而立法法规定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对传统诉讼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实践中已广泛确立的制度,其基本问题应在刑诉法中予以明确,以保证制度推行的合法性。 

 1.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当前都是将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作为量刑建议制度法律上的依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仅将后半部分修改为“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若严格依此规定,一方面公诉人就量刑发表意见必须经审判长许可,另一方面,对于量刑只能是发表意见,而并非求刑权的当然之义——量刑建议权。此规定不仅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找不到合法的依据,影响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和应有的效力,也将从根本上影响到量刑规范化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首先要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这是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基础。 

 2.明确规定量刑建议适用范围、提起形式和时间。“两高三部”以及高检院的文件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制作量刑建议书的,应当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不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由于多为可选择性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检法两院极易产生分歧。同时,上述这些规定又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庭审阶段可对量刑发表意见的规定相矛盾。若不将这些基本问题在刑诉法中予以明确,势必造成有关量刑建议的各项诉讼行为缺乏立法支持,量刑建议规则的细化与完善更无从谈起。 

 3.修改证明标准、庭审程序等,纳入与量刑有关的内容。由于量刑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某一环节、某一步骤的改革,它对传统的重定罪、轻量刑思维产生极大冲击。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和量刑规范化改革,不仅仅是单独加入一项规定或修改某个条款,它还牵涉到从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采信规则、量刑辩论程序的设计、量刑建议的变更、后果等一系列内容。因此,要立足于“定罪、量刑并重”理念,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视,对诸如量刑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量刑意见权的保护、量刑辩论程序的设计等在刑诉法中作出全面的修正,以保证整体诉讼程序和量刑程序的统一与规范。 

    (作者单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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