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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智慧之光

时间:2011年09月06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尚明 刘艾涛 发布时间:20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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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在社会公众甚至法律同行眼里,只是依据条文办案,僵化刻板,枯燥乏味。其实,这是法条主义在刑事司法思维中的反映和看法。刑事司法绝不是简单地“套用法条”的活动,而是在准确适用法条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法律思维、道德思维与政治思维分析判断案情,最终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充满着丰富的司法智慧。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思维,就是定罪、量刑过程中必须进行合法性思考,不能突破刑法的明确规定而罪刑擅断,通常情况下是指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具有较强的道德谴责性,但入罪没有法律依据时,应严禁情绪化入罪,恪守司法理性。法律思维,是司法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的立身之本。淡化或轻视法律思维,容易使司法偏离法治的轨道。中国经过数十年来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法律思维已成为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熟练运用的思维方式,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可喜成果。

  近年来,过分强调罪刑法定原则、过分强调形式正义等法学思想的盛行,使得法律思维几乎成为唯一倡导的司法思维方式。因法律思维重形式逻辑而轻经验逻辑,重形式正义而轻实质正义,其弊端是容易导致机械司法,更忽视了司法经验性和司法良知的重要性,同时也遮蔽了我国刑法采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明确性与模糊性相结合的真实立法模式。刑法文本中部分用语是明确的,但同时也采用了诸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大量模糊用语。这样规定,立法用意旨在司法者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经济、道德观念等发展变化,合理界定犯罪圈,准确定罪、量刑。刑法对于酌定量刑情节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旨在司法者根据具体案情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实现个案正义。故法律思维不能有效解决刑法适用中的一切问题,它不是唯一的或者“万能”的司法思维方式,需要综合运用道德思维、政治思维进行价值判断、社会效果的判断,才能使刑事司法更加合理、妥当。

  道德思维是指关于是非、善恶的评价,它包括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正面评价是道德肯定性评价,负面评价是道德谴责性评价。“司法乃善的艺术”,刑事司法尤其如此。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刑法对犯罪惩罚的背后也必然蕴藏着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评价,杀人、强奸等自然犯自不必说,环境犯罪、公司人员职务犯罪等行政犯中也蕴含着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评价。道德思维通常在以下情形下运用:一是犯罪构成要件中存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模糊性要件时,需要参酌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进行价值判断。二是行为界于罪与非罪之间时,应自觉运用社会生活中的常情常理,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存在着道德上可宽恕的原因,以求妥善处理。当前,农民工进城后找不到工作,又无法寻求其他帮助的情况下,确因生存困难而一时实施数额不大的偷盗行为,宜慎用刑罚,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三是量刑方面,应根据不同案情,区别对待,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客观评价与道德评价。如同样是杀人行为,有报复社会杀人的,有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还有“大义灭亲”的等等,如何合理地处理这些不同的杀人案件?法律思维存在局限,必然需要道德思维的补充。道德思维不仅具有补充法律思维不足的必要作用,更具有促进司法者自觉运用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观念,使刑法适用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追求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增强刑法发挥社会教育功能、行为导向功能的重要作用,这对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诚然,道德评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但道德共识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我们不能片面强调道德评价的主观性而拒绝、贬低道德思维。刑法中的道德思维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司法良知在刑法适用中应当着重加以强调。同时,我们也要防止过分强调道德思维而丢弃法律思维,防止因道德情感的冲动而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风险,避免刑法适用的泛伦理化倾向。因此,道德思维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思维的框架内。

  刑法适用中的政治思维,主要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政策,发挥刑事司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我国刑事政策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死刑政策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等,它是刑法立法、司法的灵魂,同时也是刑法司法的风向标,它具有调节犯罪圈的大小,平衡刑罚强度的重要作用。它是利用法治资源进行有效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比如调节司法资源集中打击某一时期危害社会秩序较为突出的犯罪,如邪教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政治思维又是大局思维,因此必须考虑刑法介入某一特殊社会矛盾的妥当性,以避免造成负面社会效果。如因涉及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慎重考虑刑事司法的介入。总之,政治思维既是法律思维的升华,又对法律思维具有重要的修正作用,从这个方面看,刑事司法又是充满政治智慧的活动。

  其实,司法中蕴含政治思维并非我国独创,西方国家的司法者也都具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也这样认为:“在社会的结构中,法律命题是为政治权力所支配着的。法律命题之中,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一定的政治理想。在斗争中获得了胜利的社会力量,会通过创造法律命题的方式来强制保护自己利益的规范实现。因此,法律命题通常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我们的刑事司法人员包括警官、检察官、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也应善用政治思维。但需要指出的是,政治思维是一种强势思维,是在司法中贯彻高层决策的思维方式,应自觉抵制那些与高层决策不符的“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不良现象,否则容易破坏法制统一,妨害司法独立。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思想已深入人心。作为司法人员,应当首先运用法律思维,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道德思维、政治思维,使刑法适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让司法始终闪烁智慧之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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