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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概况 时间:2018年06月26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1995年7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1999年12月迁入现址办公。同时宣布成立的还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新成立的两个分院是在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基础上,以“撤一建二”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与由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撤一建二”形式建立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相对应。

  二分院的案件管辖区域为上海市北片九个区:黄浦区、静安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普陀区、嘉定区、青浦区和崇明区。


主要职能:

1.受理属本院管辖的提请审查逮捕案件,决定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

2.受理属本院管辖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3.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4.对属本院管辖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5.对属本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

6.对属本院管辖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7.对属本院管辖的看守所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受理审查属本院管辖的公民和法人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9.答复辖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个案请示。
         10.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