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02月10日 作者:蔡文艳 来源:上海法治报 版面:第B02版
为还赌债,他两次冒用其他公司名义购买货运服务,然后低价倒手卖出,赚取差额,因长期拖延合作单位巨额运费致案发。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蒋帅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蒋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蒋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维持原判的意见。
他号称自己在医药器材行业有大量资源,并且私自开有公司,合作伙伴信以为真,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将所在单位的货物空运业务委托给他的私人公司。不想,业务完成后,空运费一直没法按照合约正常结算……
冯方观是一家大型国企——善祺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销售副总经理,2015年6月,他通过同事介绍认识了蒋帅。30多岁的蒋帅是上海迪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蒋帅自称自己的哥哥有一家名为翔达商贸的公司,主营医疗器材,公司的法人是他阿姨,他在公司里有隐藏股份,并称自己在医药器材行业有大量的资源,可以翔达公司的名义向善祺公司订舱,提供大量的空运出口订单。因为蒋帅号称与善祺公司北京分公司有业务往来,且善祺公司调查确认翔达公司存在,所以双方达成了合作。
同年6月9日,蒋帅向善祺公司委托了第一笔业务,并将盖有翔达公司公章的电子版委托书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了冯方观。
第二天,善祺公司收到了盖有翔达公司公章原件和蒋帅本人签名的物流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为翔达公司委托善祺公司承担翔达公司的货物空运业务,有效期为3年,期限从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
按照物流服务协议,翔达公司应该在善祺公司开票后60天内结清款项,但是到了9月13日,第一笔6月的空运费用到期时,蒋帅方面并没有正常支付。他以女儿刚刚出生,需要料理家事进行拖延,直到10月25日,才将第一笔34万元的费用通过翔达公司银行转账结清。
此时,善祺公司与翔达公司之间产生的空运费用已高达531万余元,6月的运费结清了,但是紧接着到期的7月运费再次未得到支付。
多次承诺会还款,但始终拖延不还。经过多方会谈,他终于承认,原来所谓的私人公司中并没有自己的股份,他只是和那个公司的老板认识,而且他接下这个业务其实是亏本在做。那么,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善祺公司承担翔达公司7月的货款为218万余元,运费到期后,蒋帅找了各种理由进行拖延。2015年11月5日,冯方观和其公司空运部副总经理针对拖欠的7月份货款一起对蒋帅进行约谈。
在商谈过程中,蒋帅承诺会在9日前先支付人民币50万元,20日再支付剩余货款。
9日,因蒋帅没有付款,冯方观再次将蒋帅约到公司,在公司法务、财务以及空运部副总经理都在场的情况下,蒋帅方才讲明善祺公司承接的货物并不是翔达公司委托的,而是其以迪若公司的名义从市场同行那里,以低于运价20%的费用接单,再以翔达公司的名义委托善祺公司进行运输。
原来他一直在做着亏本生意,而从同行那收取的运费,部分因为投资失败亏空,部分则用来偿还其他公司业务代理的费用。即便经济情况堪忧,蒋帅仍当场签订了还款计划,承诺当天还款5万元,之后分5次还款。直到12月23日还清至当日为止的所有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496万余元。
在业务往来中,善祺公司方面其实对蒋帅在翔达公司的身份有所怀疑,但是蒋帅一直以哥哥在外参加展会为由阻止他们与翔达公司接触。
11月9日双方商谈完后,冯方观和蒋帅一起来到了翔达公司,第一次见到了公司负责人沈益。沈益是翔达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而公司的法人是他的母亲,两人与蒋帅之间并没有任何亲戚关系,也没有任何的业务往来。
原来在2015年5月,沈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蒋帅,蒋帅说想通过沈益的公司做一笔二三十万元左右的生意。蒋帅声称自己是善祺公司的人,不能出面来和善祺公司做生意,需要借用翔达公司的名义进行。
因为蒋帅口头承诺会支付1.5%的服务费,再加上对朋友的信任,沈益同意了在蒋帅带过来的物流协议上加盖公章。而蒋帅提供给善祺公司的翔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实际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另外,蒋帅当场承认了发给善祺公司的电子版委托书上的公章是他伪造的。
9日当天,蒋帅仍然没有办法履行还款承诺。两天后,善祺公司第三次与他商谈还款,但未果,善祺公司决定报警。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蒋帅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具有犯罪嫌疑,遂于2015年11月16日将其抓获归案。
经查,之前他曾以相似手法作案:高价接下业务,然后以低价出售给其他公司,部分差额用于支付运费,其余的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赌债以及个人挥霍。检察官认为,他虽然制定了还款计划和协议,但是并无实际还款能力,且存在刻假章等欺诈行为,所以合同诈骗罪名成立……
善祺公司为蒋帅提供航空货运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531万余元,蒋帅通过自己的迪若公司分别将运输服务低价出售给了3家物流公司,收到货款共计人民币358万余元。这些钱,蒋帅仅向善祺公司支付了6月份运费,剩下的钱款被他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个人挥霍。
事后查明,从2014年底开始,蒋帅就利用相似的手段骗取了德尼物流公司的货运服务。2016年1月25日,公安机关接被害单位报案称,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5月,蒋帅冒用宜贝制药公司名义骗取德尼公司运费97万余元,至今未还。
蒋帅曾就职于上海鄂今货运公司,鄂今公司和德尼公司一直有合作。2014年8月,德尼公司与宜贝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蒋帅作为中间介绍人参与其中。
11月,蒋帅向德尼公司方面提出宜贝公司需要国际货运服务,并由其负责国际货运业务。由于德尼公司国内、国际货运业务由不同人负责,公司指派杜甫文接手了这项业务。杜甫文了解到公司是在蒋帅的联系下与宜贝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自己的同事也正在进行着该公司国内的货运业务,所以在未签订合同、未与宜贝公司进行确认的情况下,轻信了蒋帅的话。自此,至2015年5月中旬,德尼公司共承运了47票货物,运费累计人民币263万余元。
德尼公司和宜贝公司约定的付款账期为90天。与善祺公司遭遇类似,2015年3月,当第一笔运费付款期限届满,蒋帅以宜贝公司人事变更等为由拖欠运费。5月,德尼公司暂停了这个国际货运业务。
在德尼公司的一再催讨下,蒋帅称宜贝公司委托蒋帅本人为法人的迪若公司代为支付欠款,并提交了加盖“宜贝制药公司商务部”印章的《出运情况确认函》和《委托付款说明》,以及迪若公司出具的《代付款说明》。
一直到2015年10月,蒋帅通过本人及迪若公司的账户陆续支付了运费165万余元,剩余的97万余元一直拖欠未付。2015年11月,德尼公司与宜贝公司联系,获知宜贝公司从未与德尼公司开展国际货运业务,也没有出具过蒋帅提交的加盖公司商务部章的文件。德尼公司核查发现,蒋帅委托的47票业务,并非宜贝公司的货物。
德尼公司和善祺公司先后提供给蒋帅的货运服务费用总计770万余元,蒋帅将上述运输服务以538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实际收款522万余元,但仅支付德尼公司和善祺公司199万余元,其余的钱款被他用来还债和日常挥霍。
另外,蒋帅在鄂今公司工作期间,因为赌球欠债,他私自侵占了公司应收货款50万元用于还债,2014年底被公司发现。因他承诺会还款,加上他父亲的担保,公司同意不报案。蒋帅离职后陆续还款,至今仍有7万余元未还。
蒋帅到案后拒不供述。经查,迪若公司是蒋帅于2014年自己成立的公司,就是为了和德尼公司及善祺公司做“生意”。一审判决后,蒋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蒋帅提出在与德尼物流公司交易中,他实际是在用迪若公司的名义与其开展业务,不存在冒用行为,他还提出,未支付全部货款是因为公司资金发生困难,没有诈骗的故意。然而宜贝公司表示从没有委托过蒋帅代付国际空运费,公司也不存在什么商务部印章,蒋帅以迪若公司和宜贝公司名义分别向德尼公司发的《代付款说明》《委托付款说明》,可以看出蒋帅冒用了宜贝公司名义与德尼公司开展业务。
为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检察官指出:上诉人蒋帅在与两家被害单位洽谈货运服务前,已积欠鄂今公司和他人数十万元的债务,加之其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进行经营,欠债500多万元,说明他既无及时归还的主观意愿,亦无归还的客观能力,关于其可从其它公司获取高额佣金以支付拖欠的运输款项的辩解并无证据能够证实。他虽然制定了还款协议书,但从其当庭供述可见,他本人名下已无可供归还欠款的资产。
蒋帅是初犯,且能如实供述涉案交易的具体数额,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他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
(本文中所涉人物与单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