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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后”爷叔发挥余热“坑”了亲友 时间:2018年12月28日

日期:2018年4月20日  作者:徐荔  来源:上海法治报

 

六十多岁的年纪,是该在家安享天年、含饴弄孙,还是在外发挥余热,再为事业冲刺一把?对许多“50后”来说,这是道选择题。但其实,无论哪种决定,目的都是为了让自己和家人过得更好。

然而近日,有几位上海的阿姨爷叔特别后悔,已经退休的他们为了再增加一些收入,结果将自己送入了牢房。成为公司主管、业务骨干的他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但把自己的退休金都赔了进去,还“坑”了许多亲朋好友,连最亲近的子女也都栽了……

全家都投资,就像做了一场噩梦

“当时承诺的钱完全没有兑现,我们连还房贷的钱都没了,只能把房子卖了。”投资人之一的邓女士说,“这一切就像做了一场噩梦。”

2016年2月,邓女士接到了从前保险公司同事袁峰的电话,袁峰告诉邓女士,自己目前正在一家叫晶晶的公司担任理财主管,晶晶公司有理财产品,是一家公司的债权,推荐邓女士购买。根据袁峰的介绍,该债券不但保本保息,而且年利率为10%到11%,远超过其他银行的相关理财产品。如果邓女士还能介绍其他客户投资,她还能拿到相应提成。

听着熟人的介绍,邓女士心动了。当听到袁峰说,他自己也投资了不少钱后,邓女士更加相信这般“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她在这一场“投资”中,将自己全部的存款40万元都投了进去。

邓女士还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女儿、女婿和丈夫。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一家人经过商量,决定全家人都投资。邓女士的女儿女婿和邓女士的丈夫合计投资了90余万元,并与袁峰签订了相关合同,就等着债权到期后收取高额回报。可是,到了约定的期限,说好的利息却杳无音讯。

邓女士找到袁峰询问,袁峰则是各种推脱……从2016年到2017年,邓女士一家人等了又等,最后等来的是袁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获的消息。

老客户信任,空白合同也会签

和邓女士一样,郑女士也因为袁峰的介绍,投资了晶晶公司的理财产品,一投就是300多万元。

“我原本是袁峰的保险客户。”郑女士告诉承办检察官,“以前袁峰做我保险单子的时候,我就很信任他。”

2015年,袁峰重新联系到了郑女士,向她推荐了晶晶公司的理财产品。根据郑女士的说法,袁峰将债权的收益说得花好稻好,不但承诺郑女士投资后可以保本保息,而且年利率还很高,达到11%。袁峰甚至承诺,要是出现利息无法兑现的情况,他会个人出钱兑现给郑女士。

郑女士起初有些犹豫,但经不住袁峰一再介绍,她决定去袁峰称的晶晶公司实地考察一番。

2015年11月,郑女士来到了晶晶公司,袁峰向她介绍了公司的架构。这家公司有着像模像样的办公室,也有一些业务员在公司工作,一切看上去都挺正式。袁峰也如他所说的,是这家公司的“小领导”,说话挺有分量。

郑女士终于决定投资,当天,就在晶晶公司,郑女士与袁峰签订了购买合同。第一次,郑女士就投资100万元,期限为6个月。这笔投资到期后,郑女士的银行账户里多了5万余元利息。

尝到甜头的郑女士越发相信袁峰,在调整了资金后,打算第二次投资。而袁峰的服务也很到位,他表示不用辛苦郑女士再到公司,他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于是第二次,就在郑女士家中,袁峰为她办理了相关投资。

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从2015年11月到2016年5月,郑女士共投资了8次,金额达到300多万元。这些投资都由袁峰一手操办,除了第一次到晶晶公司外,其余每次签订合同都是袁峰上门提供服务。

郑女士坦言,因为对袁峰太过相信,有时袁峰拿空白合同让她签字,她也没有怀疑,只要之前兑现的金额没错,她就会签字。

但是这种信任到2016年9月就开始出现了裂痕。从那时开始,郑女士就没有再得到过相应的利息。她询问过袁峰,对方却是一再推脱。随着时间的推移,郑女士也从疑问到质疑,甚至愤怒,她曾经忍无可忍表示要报警,但袁峰一再阻拦,还写过担保书承诺会兑现。然而这份承诺书最终也只是一纸空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年过花甲获刑

2017年3月,包括袁峰在内的5人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邓女士、郑女士口中的袁峰被逮捕时66岁,在进入晶晶公司之前,曾经担任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2015年9月,袁峰应原保险公司同事周琪的邀请,加入晶晶公司,担任理财主管一职。

根据袁峰的说法,他和周琪原来在公司时关系就不错,周琪联系他时表示自己正在晶晶公司担任理财总监,有个理财主管的职务空缺正适合袁峰,希望他可以加入。

 “周琪还向我介绍了晶晶公司的理财投资产品,也就是债权,说是由晶任物流公司担保的。我怕有问题,还特意到晶任物流公司去看过,的确是家实体公司,所以就决定加入晶晶公司了。收入是以工资加提成组成的,工作一年多,一共拿到30多万元吧。”袁峰说。

袁峰担任理财主管后,不但用自己和妻子、儿子的名义投资了90余万元,还发动身边的亲友、老客户都进行投资,比如邓女士、郑女士、邻居、妹妹等。此外,袁峰的手下还有业务员若干,这些业务员也大都是袁峰的前同事,与他是同龄人。

作为袁峰的上级,64岁周琪也是经他人介绍进入晶晶公司的。身为公司理财总监的周琪除了带领4名下属开展业务,自己也做成了十几笔业务,这些投资人包括自己的儿子、外甥、妹妹……从这些成功的业务中,周琪获得了相应的提成。

2016年下半年,不少晶晶公司的投资人发现自己无法正常得到收益后选择了报警。周琪、袁峰等相关人员也陆续向公安机关自首。

经过调查,晶晶公司的办公场地都是晶晶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为了开展所谓业务租用的,周琪、袁峰等人号称的晶晶公司理财产品,也就是所谓的债权、高额回报等也根本子虚乌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琪、袁峰等人在公司工作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相关项目名义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周琪、袁峰等人吸收金额数额巨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综合周琪、袁峰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的情况,判决周琪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万元; 袁峰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4万元。

周琪和袁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文中所涉企业和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析案>>>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周琪的辩护人辩称,周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扣除下属团队成员投资额,且该案是晶晶公司和晶任物流共同单位犯罪,周琪应属单位犯罪,而且应该是从犯。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此辩护意见,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下简称 《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案中,晶晶公司成立后没有其他合法经营,向投资者转让的债权也是虚构的,并且晶晶公司是以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犯罪行为为主要活动,所以根据 《解释》,周琪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被告人周琪在进公司后,积极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并从中获利,在本案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同时,被告人周琪下属团队成员个人及家属相对于周琪而言,属于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周琪也从团队业绩中获取了提成。因此,周琪鼓励下属团队成员个人及家属投资的金额不应该从周琪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另外,本案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本案的5名被告人全都是“50后”,在年过花甲的年纪获刑,对他们本人和家人的打击都非常大。而且,这些被告人的家人也大都参与了投资,最终无法得到预期的回报,这在精神和经济上无疑是双重打击。

中老年人想在退休后继续发挥余热本身没错,但在这过程中应注意仔细甄别,切勿因为熟人关系就轻易相信。尤其是这类与经济、高额回报有关的工作,要多方咨询,谨防其中存在的陷阱,否则一不小心可能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除此之外,本案中的投资人也是因为“相信”二字大把投入资金。例如郑女士,不但大量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甚至因为信任签署了一些空白合同,其后果“细思极恐”。

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高额回报背后大多藏有猫腻,哪怕是亲友介绍也请擦亮眼睛,投资理财务必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