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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沪检检建受[2019]31000000002号

 

**交通委员会:

2017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办理了22起分时租赁汽车相关刑事案件,涉及上海11个区,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一定程度反映出分时租赁经营者在用户管理及运营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经本院开展专项调研,发现以下问题:

一、注册用车门槛过低、审核把关不严

注册局限于形式审查,对于多次违章或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人员未能做到慎重把关,对实习期驾驶员用车是否需要悬挂实习标志、高速公路行驶是否需要有丰富驾驶经验的人陪同等未作要求。

二、缺乏对禁止性行为的提示、警告

分时租赁经营者目前尚无对驾驶人用车过程中酒驾、毒驾、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冒名驾驶等各类禁止性行为的提示、警告。

三、缺乏对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是否一致的核验

目前分时租赁汽车通过预约或者扫码使用,车辆内部没有实时动态视频监控设备即使部分平台采用人脸识别开门功能,亦无法保证车辆由注册承租人本人驾驶。

四、缺乏对承租人的信用评价机制

现有分时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失信行为信息尚未实现资源共享互通,存在在一个平台被列入限制名单的承租人,在另一平台注册继续用车的情况。

本院认为,安全管理、安全运营、安全出行为政府、行业和公众所共同关注。作为新业态,分时租赁方便了公众出行,提升了用车效率,但目前用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问题。作为本市交通运输主管机关,你委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需加大对行业发展的关注与引导。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向你委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督促分时租赁经营者不断完善对申请用户的审核,支持分时租赁行业与公安机关建立承租人违法犯罪信息联网审核系统。

二、倡导分时租赁经营者运用科技手段对驾驶人、驾驶行为和车内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增加对危险驾驶、无证驾驶等各类禁止性行为的提醒和警示。

三、适时引导分时租赁经营者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现相关信用记录行业共享,待条件具备时引导分时租赁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请你委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并在二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本院。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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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911

                                       

 

 

回函地址: 上海市****75

  人: ***

联系电话: ***

 

 

 

 

 

 

 

 

 

 

 

 

 

 

分时租赁汽车管理相关规定

 

一、20162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本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16]13号)明确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租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创新经营与服务模式,满足市民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提出以推进充电设施布局建设为突破口,建立由市交通委牵头,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指导,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要求市交通委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评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推进工作情况。

二、201784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充分认识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沟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第二项规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第十三项规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行业基本信息采集分析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三、2018531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沪交行规[2018]1号)。第五条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分时租赁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租赁行业管理秩序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分时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提供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处罚。

四、20198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提出要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要求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

 

 

 

 

 

 

涉及分时租赁汽车典型刑事案件

 

    一、醉酒驾驶分时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2019641时许,何贵明与朋友聚餐喝酒后,在本市外滩附近用EVCARD APP搜索定位一辆分时租赁汽车,遂酒后驾驶该辆号牌为沪ABD7879的白色共享小客车、载四位朋友一起回本市徐汇区浦北路21弄康宁坊员工宿舍。其驾车行至本市河南中路出广东路南侧约80米处,追尾撞上正在路口遇红灯等待通行的吴某某马某某驾驶的机动车,造成三车物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赶至现场,对何贵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血样检验结果显示何贵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88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贵明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二、无证驾驶分时租赁汽车竞速驾驶

    平晓峰、陈俊恒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安鹤路新陆公路附近,分别轮流无证驾驶偷开的牌号为沪HY0799、沪GY6781、沪GY2823EVCARD分时租赁车辆,以直道加速弯道刹车急打方向盘甩尾漂移的方式进行竞速驾驶,后平晓峰、陈俊恒驾驶的轿车在竞速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直接损失17,508元。

    三、实习期驾驶员驾驶分时租赁汽车交通肇事

    刘飞2017616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年76日其驾驶牌号为沪AD00726EVCARD分时租赁轿车沿沪松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沪松公路进九谊路东约580米处,因超速行驶(经鉴定达83-86公里/小时,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及不当操作,导致车辆在变换车道过程中失控与右侧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DR299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刘飞在车辆与道路右侧隔离墩发生撞击后,又向左猛打方向,致其车辆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栏后停下。陶某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刘飞在陈述中表示,因其是新驾驶员,没掌握好方向盘及车速,所以车子一下子感觉失控,撞上了右侧的水泥护栏以后,又向左打方向最终车辆又撞到左侧护栏。

    四、驾驶分时租赁汽车实施盗窃

20189162时许,何立国、冯江红驾驶荣威ERX5EVCARD分时租赁轿车至宝山区杨行镇友谊路2858弄东方丽都广场门口停车点处,以直接抬车、装进轿车后备箱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豹牌TDS104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嗣后,何立国给予冯江红好处费人民币500元,并将上述窃得的电动自行车送予其朋友胡某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