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月13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倪 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区五届人大八次会议以来的检察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我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建设大局,持续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一、聚焦中心大局,持续提升服务保障能级 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松江整体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聚焦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国家战略和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共批准逮捕涉疫刑事犯罪14件35人、提起公诉10件16人,办理了谢某哄抬口罩价格案、陈某非法经营“新冠病毒抗体试剂”案、洪某假冒大胜品牌口罩案等,其中,谢某哄抬口罩价格案系疫情期间本市首例因哄抬物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入选最高检、公安部依法严惩防疫期间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全力服务复工复产,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落实从宽政策,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主动走访区工商联,就加强疫情期间企业法律服务召开联席会议,编发《疫情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综录》。参与构筑联防联控严密防线,毫不松懈抓好自身防疫,确保日常工作办案有效运转;坚决服从党委政府安排部署,配合协助做好区域疫情防控工作,累计参与机场、道口、村居等一线防控志愿服务520余人次。 打好扫黑除恶收官之战。坚持决心不变、力度不减,研究制定我院《开展“六清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和方法步骤,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六清”目标顺利实现。持续推进案件优质办理,对涉黑涉恶犯罪提起公诉5件25人。提前介入以唐某为首的涉恶团伙犯罪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最终批捕犯罪嫌疑人29人。依法精准“打财断血”,对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涉黑涉恶案件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核查案件7件33人,监督执行到位116万余元。注重综合治理,结合在办案件制发检察建议5份,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动融入区委战略布局,将“服务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作为“一院一品”项目和院重点工作内容,贯穿于检察工作各个环节。严惩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法对4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加大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科创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在办理国内半导体领域某重点企业原高管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中,面对证据不到位的情况,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主导作用,组织案件会商并赴本市及外地自行调查取证,查获关键证据,最终对符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有效避免该公司重要技术秘密外泄。积极服务“六稳”“六保”,重点聚焦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深入开展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主动与区司法局沟通,就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审批工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摸清底数、优化流程,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便利。回应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制发完善管理机制类检察建议13件,联合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打造“空中讲堂”,累计3.4万人次观看检察官围绕商业秘密保护、注册商标保护等线上直播授课。 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批准逮捕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案件21件42人,依法办理了涉案金额近30亿元的雪浪湖农家乐观光公司朱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落实反洗钱国家战略,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上游犯罪做好深挖延伸工作,为金融安全保驾护航。加强金融领域新业态、新问题研究,依法办理了李某等34人利用虚拟货币期货平台实施诈骗案。协助金融监管部门抓好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落实,注重案件依法办理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相结合,坚决防范经济风险向政治安全领域延伸。 协力营造廉洁政务环境。完善与区监察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衔接机制,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对区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0件10人,以受贿罪对奉贤区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顾某某提起公诉;以受贿罪对本区某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杨某某提起公诉。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先后应邀至本区多家单位,就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进行以案释法并提出防范建议。 二、践行司法为民,扎实办好检察民生实事 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不断强化检察为民措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全力推进平安松江建设。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989人、提起公诉2459人,同比分别下降3.7%、13.4%。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暴力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犯罪嫌疑人325人,对一起29年前杀害5人重伤1人的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对一起23年前杀人分尸的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严厉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嫌疑人699人,重点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引导公安机关对15起网络主播诈骗案件进行深挖彻查,共80余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危害医疗卫生秩序和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犯罪,对本市首例因从事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嫌犯罪的肖某某非法行医案提起公诉。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就跨省制售假冒白酒案件向市酒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就辖区内猪肉食品安全与公安机关、农委等单位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30人、提起公诉32人。完善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建立少年警务制度,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场所使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本区部分商户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等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并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对2名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支持近亲属或相关组织提起监护权变更之诉;与浙江省平湖市检察院、庆元县检察院会签合作协议,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基层检察院未检一体化异地协作机制。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进一步深化“法治进校园”工作,共开展法治教育9次,受众5300余人,我院作为“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表现突出单位受到最高检通报表扬。 优化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所有信访件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规范接待群众来访,加强释法说理,妥善处理来访213批495人。围绕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强化主动救助意识,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7件27人,发放救助金27.55万元。深入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律师阅卷、信息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共制作电子卷宗8034册、接待律师阅卷841次。 三、深耕主责主业,维护执法司法公平正义 主动适应新时代发展,按照最高检“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充分履行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逮捕全面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强化引导侦查取证,有效提升办案质效,全面优化“案—件比”。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对13名不构成犯罪和458名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161名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和追诉到位。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76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145名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2263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6.6%。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立案13件15人、监督撤案85件95人,对办案中发现的外省市和本市部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或不规范等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81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办案中发现的本市部分法院刑事判决裁定错误,提出抗诉或提请上级院抗诉4件。加强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执行监督,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73人;依法开展刑事执行监督,就刑罚执行及监管执法活动不规范等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1份。 做强民事检察。受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49件。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持续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活动,就5份涉及虚假诉讼的生效民事判决向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均获回函采纳。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共制发检察建议11件,支持法院共同破解“执行难”。积极开展案件听证审查,就5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市检察院、区委政法委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回头看”专项工作要求,对区法院2018年以来的500余件相关案件开展专项评查。 做实行政检察。受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6件。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专项评查,针对行政裁定书内容有误、强制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向法院、行政机关共制发检察建议13件。对6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组织公开听证,提升监督公信力。深入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与区司法局会签合作意见,就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达成共识;主动走访区信访办、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挖掘案源,目前已参与化解7件行政争议案件,推动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排摸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00余条,立案60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9件,推动诉前磋商35件。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围绕防护物资管理使用、公共卫生安全等群众关注重点开展线索排摸,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检查,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深入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聚焦群众关注热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女性就业权利保护、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等领域专项行动,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探索单用途预付卡消费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研讨会。发挥好公益诉讼举报中心作用,继续推进佘山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中心建设。邀请区人大代表视察公益诉讼宣传教育展示基地,配合区政协完成“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相关调研课题。 四、狠抓自身建设,着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法队伍“四个铁一般”的工作要求,狠抓政治建设、能力培养和从严管理,以过硬本领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坚持政治建检。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学习制度,扎实推进“四史”学习教育,落实双周政治学习制度,党组中心组开展专题学习12次,各支部举办各类学习教育活动110余次;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引导全院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创建以“红色检行者”为核心,“检的N次方”“云间‘察’话”等子项目为支撑的党建品牌体系,举办青年干警抗疫座谈会和援鄂医疗队事迹访谈会,以评选政治过硬、业绩突出的“松检之星”为载体,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坚持业务强检。对标全市先进检察院工作要求,坚持专业化和复合型相结合、抓重点和全覆盖相统一,制定落实我院《关于上海检察机关业务竞赛参赛选手培训方案》。深入推进以赛代训,选拔干警参与本区政法系统“独角兽”杯辩论赛,与崇明区院联合举办模拟法庭论辩赛,促进业务能力提升。与区法院开展全市检法系统首次互派青年干部交流活动,推动检法两院更高水平良性互动。加强针对性带教指导,新老干警一对一签订带教责任书,推动形成青年干警递进培养、择优选配、梯次成长的工作格局。 坚持从严治检。制定落实《深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纪律承诺书,强化协调配合和日常监督,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的局面。扎实开展警示教育、廉政讲评等活动,教育引导全院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开展重点案件及案管通报、问题线索处置和办理工作、着装规范等检务督察活动6次,公开通报情况,促进整改落实。常态化开展“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填报工作,做到应填尽填,坚决杜绝违反检察办案纪律现象。 五、强化监督制约,不断加强改进检察工作 完善检察权配置和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内外监督,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优化司法办案内部监督。针对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新情况,加强廉政风险研判,改进监督方法和措施,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突出程序性问题监管,对1247件在办案件进行流程监控,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8份,召开讲评会6次。强化实体性问题监管,对952件已办案件开展质量评查,评查出27件优质案件和8件瑕疵案件,充分发挥正向引导和反向警示作用,促进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4月份、10月份,两次向区人大领导汇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指导意见。9月份,向区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专题汇报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情况,并根据审议意见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落实《关于重要司法文件、法律文书向区人大报备的实施办法》,主动报备重要检察建议5件。“两会”期间派员列席代表分组讨论会,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专题研究落实措施。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重要会议、视察检察工作、参与司法活动等38人次,接受监督、争取支持。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实施《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施细则》。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人民参评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听庭评议等活动184人次,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举办护航民营企业检察开放日等主题开放活动5次,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意见建议。持续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公开案件信息3556件,公开案件法律文书1912件。加大检察新闻宣传工作力度,在市级以上报刊、网络上发表宣传稿件849篇,策划拍摄法制新闻及电视专题片41部。 各位代表,一年来松江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委员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院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对标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检察服务保障的前瞻性、精准性有待进一步增强;立足更高水平平安建设,依托司法办案融入社会治理、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方面仍有提升空间;聚焦构建全方位法律监督格局,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还需持续发力;着眼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检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仍需持续加强。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2021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届区委十次全会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十四五”时期“科创、人文、生态”现代化新松江建设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以更高的站位服务保障松江高质量发展。坚持对标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结合推进“一个目标、三大举措”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国家战略的检察能级,助力打造长三角重要的枢纽型综合性节点城市;进一步深化保障创新活力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相关举措,助力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落实最高检服务“六稳”“六保”十一条意见,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松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以更实的举措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环境。精准对接超大城市运行的安全风险点,扎实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全力维护城市公共安全。落实平安松江建设协调机制,深入推进风险矛盾动态排查和有效化解,协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松江。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聚焦群众关心关切领域,用好用活各种司法工作方式和载体,促进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治理效能。 第三,以更大的力度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更加全面充分协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全面贯彻少捕慎诉等司法政策,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等检察理念,深化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等机制,着力提升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第四,以更严的标准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开展“四史”学习教育,积极完善“红色检行者”党建品牌,把党的政治建设抓得更实。推进高质量高标准业务培训,以求极致精神补短板、强弱项、增本领。着力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抓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和检察人员业绩考评工作,严格执行从严治检、廉洁从检的各项规定和禁令,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扎实履职、锐意进取,为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 有关用语的说明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见报告第2页第11行):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六清行动”(见报告第2页第12行):指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取得全胜,按照“清到底、清干净”的要求,深入开展“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行动。 3.财产刑执行检察(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9行):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4.“一院一品”(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4行):按照市检察院“一院一品”建设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现代化新松江工作大局,我院将服务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作为特色品牌建设项目,进一步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完善优化服务保障举措。 5.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见报告第3页第6行):指根据最高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于2019年7月起开展为期9个月的专项活动,对涉非公经济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情况开展监督。现该专项活动已转入常态化开展。 6.“三号检察建议”(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7行):指2019年最高检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的检察建议,习近平总书记和有关中央领导作出了重要批示。 7.“一站式”取证(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2行):指针对性侵害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设立专门的调查取证场所,由专业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和救助工作,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人身检查、伤情固定、物证提取、辨认等侦查取证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二次伤害”。 8.未检一体化异地协作机制(见报告第5页第5行):指我院与浙江省庆元县检察院、平湖市检察院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区域协作会签意见,明确主管单位在受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后,若未成年人为协作单位辖区的,协作单位可依据委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帮教,可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变更监护等提供协助,并进一步探索建立涉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异地协作机制。 9.“一号检察建议”(见报告第5页第5行):指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发生。 10.“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见报告第5页第8行):2018年6月,张军检察长在视察最高检集中处理来信室时,作出对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回复”的重要指示,确保每一件群众来信都在一周内回复以及在三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和息访息诉等。 11.12309检察服务中心(见报告第5页第12行):指检察机关统一对外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 12.“案—件比”(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4行):“案”指具体案件,“件”指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 1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1行):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 14.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见报告第6页第2行):指对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进行从宽处罚。 15.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6页第8行):指根据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6.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6行):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授权对人民法院行使行政非诉执行职能活动的监督。 17.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2行):指根据最高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于2019年10月起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推动解决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化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空转”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18.公益诉讼检察(见报告第7页第3行):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授权,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红色检行者”(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2行):指我院党建品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红色精神的践行者,对党绝对忠诚;二是崇法尚德,立检为公,司法为民;三是笃学力行,乐于奉献,为追求梦想奋斗不止。品牌下设“检的N次方”“云间察话”“松检之星”等子项目。 20.“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见报告第8页倒数第8行):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21.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人民参评员(见报告第9页第15行):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选任管理,依照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廉政监督员、人民参评员从本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社会知名人士中选聘,参与检察机关执法执纪检查、信访接待、听庭评议和公开听证等活动,并对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2.公益诉讼“等”外探索(见报告第11页第8行):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五个法律明确列举的公益诉讼领域外,根据法条中的“等”字,积极、稳妥、审慎探索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23.与法院数据差异的说明:检察院统计的数据为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机关审理阶段的案件,法院统计的是法院审判阶段的案件,因诉讼阶段不同,两者数据存在一定差异。
附件2: 有关案例的说明 1.谢某哄抬口罩价格案(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1行):2020年1月初,被告人谢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万某工贸有限公司过程中,以人民币5.125元/盒(50只/盒)购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公司的淘宝店铺以7元/盒的日常价格销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谢某于1月23日至1月29日对该批口罩连续涨价,从21元/盒连续涨至198元/盒,累计销售1,900余盒,违法所得16万余元。其中部分口罩销往武汉、襄阳、温州等疫情严重地区。 2.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新冠病毒抗体试剂”案(见报告第2页第1行):2020年2月初,陈某组织公司员工研发“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在试剂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试剂盒对外销售,至4月16日案发,累计生产各型号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9万余份,其中用于捐赠、试用1.3万余份,库存4.7万余份,销售3.2万余份。 3.洪某等人假冒大胜品牌口罩案(见报告第2页第1行):2020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洪某指使赵某制造假冒大胜口罩,并提供1500余万元资金支持。赵某伙同俞某某、方某某等人,于本市金山区一工厂生产仿冒大胜口罩的白板口罩,并租用浙江省绍兴市一车间用于印制大胜商标及包装。截止案发,赵某共为洪某提供300余万只假冒大胜DTC3X型号口罩。 4.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见报告第2页第14行):2011年至2015年,犯罪嫌疑人唐某纠集赵某某、孙某某等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集团,通过开设赌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并实施非法持有枪支、妨害作证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符某某职务侵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见报告第3页第1行):2018年6月至10月,符某某利用其受上海某公司派遣,赴重庆某公司任副总裁的职务之便,多次以表彰项目团队成员为由申请奖金,指使他人套现并分发,个人分得15万元。符某还在离职后多次登录并存储原公司邮箱内的加密件,经鉴定,其个人笔记本中存有与上海某公司核心零部件设计图完全一致的资料,以及11封涉及公司生产信息、技术信息等重要内容的邮件。 6.朱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见报告第3页第14行):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某某指派他人分别负责上海极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经营管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宣传单、电话推销、旅游参观等形式宣传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2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8亿余元。 7.李某等34人利用虚拟货币期货平台实施诈骗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8行):2020年3月至7月初,李某等人开设上海半壶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与Bitmex、Xmex等虚拟货币合约期货平台合作,并雇佣曹某等人担任业务员,通过冒充普通投资者和分析师、制造虚假盈利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及手续费700余万元。 8.顾某某受贿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1行):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顾某某先后担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民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案件诉讼、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夏某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3.7万元、美元4.3万元、欧元0.2万元。该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 9.杨某某受贿案(见报告第4页第1行):2013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利用担任本区某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主任,主管动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动迁户及业务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166.15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和单位谋取利益。 10.何某某故意杀人案(见报告第4页第10行):1991年7月29日,何某某因家庭纠纷,在本区泖港镇兴旺村岳父家中持斧头杀死岳父、岳母、妻妹三人,砍伤另一妻妹致重伤,并纵火焚烧岳父家二楼房间,后至兴旺村代销店,砍死其妻叔婶二人后潜逃。2020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珠海市将其抓捕到案。 11.蔡某某故意杀人案(见报告第4页第11行):1997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本区松乐路原菜花泾市场卖肉时,以购买大量马夹袋为由将从事贩卖马夹袋生意的被害人张某某骗至其本区景德路某平房内,在发生性关系后用手掐死被害人并进行分尸,事后将尸块分别抛弃。本案案发时,因犯罪嫌疑人未被发现有作案嫌疑并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已经超出二十年追诉时效期限,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12.肖某某非法行医案(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9行):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在本区非法开设人类辅助生殖机构,进行人工胚胎培养、移植等活动。2018年6月、7月,被害人先后两次在肖某处接受胚胎移植手术,8月因异位妊娠导致左侧输卵管破裂引发大出血,经鉴定分别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及八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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