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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抗诉的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经法院再审改判 时间:2022年06月17日

2014年6月,黄某某伙同案外人陆某以虚假流水走账21万元、签订虚高借条20万元的方式向范某借款,范某实际得款5.5万元。后黄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返还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获法院支持。因黄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定罪量刑。区检察院依职权对本案民事判决进行监督,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审查认为,黄某某诱骗范某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并进行虚假银行走账,虚增借款金额,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骗取钱款的目的,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遂向二中院提出抗诉。二中院经再审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