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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请市院抗诉的一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再审获改判 时间:2023年02月06日

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葛某某共计向李某某借款219.75万元,后因还款纠纷涉诉。原审法院判决葛某某归还李某某2014年借款利息52.74万元。葛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我院审查认为,案涉借款本金219.75万元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多笔借款累计后形成的总额,其中7.6万元借款实际发生在2014年6月21日,利息应从2014年6月22日起计算,而终审判决直接以219.75万元作为本金计算2014年全年利息,导致2014年借款利息数额比实际多出8000余元。我院遂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审查后向市高院提出抗诉。日前,市高院经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原审中涉及利息计算的判项予以改判,认定葛某某支付利息51.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