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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请市院抗诉的一劳动合同纠纷案经再审获改判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刘某某原在上海某公司工作,2013年7月离职。2016年12月,刘某某收到某公司支付的提成工资后,认为某公司未足额支付,经多次催讨后未果,遂于2017年9月提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某未在法定仲裁时效内提起仲裁,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刘某某遂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审查认为,时效应当以权利客观受到侵害且权利人主观应当知晓之日起起算,刘某某对2016年12月某公司支付的提成工资有异议,仲裁时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法院判决属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有误,遂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高院审理后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日前,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时效认定应当重新作出处理,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