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被告人夏某某在被害人韩某某居住地,因琐事发生争执,夏遂使用水果刀和铁榔头,刺戳韩下颚,敲击其头部,并采用捂闷口鼻、勒压颈部等方式,致其因机械性窒息合并大出血当场死亡。1997年9月,夏某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7年底,公安机关在对历年未破命案进行指纹比对时发现,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夏某某的指纹一致。 2018年1月,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南京市将夏某某抓获归案。因该案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且到案后夏某某未作如实供述,我院遂提请市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最高检经审查认为,夏某某故意杀人行为虽已超过20年追诉期限,但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依法核准予以追诉,我院遂向二中院提起公诉。日前,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