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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戴某某一审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被告人戴某某因与被害人郭某为合作投资事宜发生纠葛,戴猜疑郭某对其欺骗而心怀不满。2019年1月某日,两人在本市某茶楼会面期间,戴某某携带一把从家中取得的尖刀逞凶。当日16时42分至57分许,戴某某在包厢及茶楼大堂内,用尖刀持续刺戳、切割郭某颈部、面部等处,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戴某某被接报赶至的公安人员抓获。我院经审查,对被告人戴某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二中院开庭审理后,我院陈思群检察长列席二中院审判委员会,提出明确量刑建议获采纳。日前,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适用限制减刑。